一、接受委托书
接受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接受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书。
二、委托事项审核
1、棘手委托鉴定的条件;
本公司收到委托,对属于本公司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问题,本公司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使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使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A、委托事项超出本公司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公司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鉴定委托,本公司不能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本公司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投诉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鉴定依据审查
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
本公司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歇一会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五、确定具体的司法鉴定人
本公司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制定本公司中具有该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公司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六、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进入了司法鉴定的中心程序。要求鉴定人员严格按照司法的基本基础,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做出初步鉴定结果。
七、审核初步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定。初步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进行数据、依据及程序的复核,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
八、发送司法鉴定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后,需要委托人出具签收证明。
九、归档保管
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报告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